一、超载是否保险公司拒赔
针对车辆超载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缴纳了强制性保险后,即便出现此类情况,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对受害方进行理赔方面的抗辩。但在此之外,根据商业保险协议中的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则需取决于实际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超载并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定理由,只有当出现如下特定状况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首先,若驾驶员无法提供有效驾照或存在严重醉酒行为时;
其次,若所投保的机动车辆处于失窃、抢夺等情况之下,且于此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
最后,对于当事人有意识地策划和制造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保险公司亦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免责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载是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严重的超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情节极其恶劣者;以及在喝过酒后仍坚持驾车的行为;
2、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的人员,若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行驶,也将被视为犯罪;
此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亦属此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超载是否保险公司拒赔”,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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