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瞒着对方贷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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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贷款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为个人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若用于共同生活,则为共同债务,应用共有资产偿还。若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坏、耗尽共同财产或捏造债务侵害另一方权益,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认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以及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
夫妻一方瞒着对方贷款怎么办

一、夫妻一方瞒着对方贷款怎么办

1.若贷款申请者并未将借款应用于与配偶共同营造和维持的家庭生活,那么此笔负债无疑应被视作其个人负担,而其伴侣在此承贷过程中不必承担还款义务。

2.然而,若贷款申请者将款项支出在与配偶共同营造和维持的家庭生活中,则此种情形理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且应由夫妻间所有的共有资产作为偿付来源。

3.若存在夫妇其中一方试图籍贷款之机隐匿、转移、变卖、损坏、耗尽夫妻共同财产,或涉嫌捏造、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以图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情况,在他们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方有权比其他一方得到更少的份额或是根本不分得任何财产。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察觉到上述行为,可向当地人民法起诉,提出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所涉及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一方签名但在事后予以认可,以此达成的债务。2.此外,在婚姻关系仍然保持期间,夫或妻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而产生的负债。3.再者,若是夫或妻在婚姻关系仍然保持期间,存在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然债权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项负债系用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亦属于共同债务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瞒着对方贷款银行有责任吗

关于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贷款事宜的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首先,必须明确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究竟应被界定为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对于此问题,我们需着重考虑夫妇二人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共识,以及他们是否共享了债务带来的权益。若在这两种情况存在的前提下,即使双方并未达成共同举债的共识,但该债务在实际发生后,夫妻双方均对其收益进行了适当地共享,那么此债务也应该被视为共同债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中的债务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即夫妇双方签订联合条款或其中一人在后续行为中对此进行追认的情形;或者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日常家庭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

然而,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背负的债务超越了家庭常规生活所需时,这些债务将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应该由相应的个体来承担。同时,债权人若就一方在婚前所背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请求权的诉讼,法庭将不会给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所负担的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婚前债务通常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负债方以自身名义承担。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担的债务确实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此类债务将会被归类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一方瞒着对方贷款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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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吗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种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可能实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的,应注意处理。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
(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同意生育;
(2)男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致使女方怀孕;
(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既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权利冲突解决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四、妻子怀孕后瞒着丈夫去做人工流产,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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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权的定义  夫妻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二、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吗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种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可能实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的,应注意处理。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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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既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权利冲突解决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四、妻子怀孕后瞒着丈夫去做人工流产,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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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妻子瞒着丈夫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因为不符合法定赔偿情形。
案情总结:
妻子有生育自由,丈夫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简介:妻子擅自堕胎 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乙女气愤回娘家生活,期间做了流产手术。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乙女赔偿擅自堕胎的精神损失费2020元。
判决:不予支持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这对男方来说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因此,妻子擅自堕胎后丈夫不能要求赔偿。
律师说法:我们应保护女性的生育自由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既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另外,在我国很多地方,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是女性的生育不自由。因此,我国法律在现阶段应该强调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如果妻子擅自堕胎,丈夫的生育权怎么保护呢?按照目前新婚姻法的规定,丈夫不能请求赔偿,但是据此提讼要求离婚。如果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准许离婚。因此,通过离婚保护男性生育权是目前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措施。
妻子瞒着丈夫去做人流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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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这对男方来说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因此,妻子擅自堕胎后丈夫不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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