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前男方给买的金条算赠与吗
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当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出于各自的意愿及无偿倾向,向对方赠送了价值昂贵的三金首饰,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合同所具备的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即双务性、诺成性以及无偿性。因此,在此类情况下,这三金并不被视为彩礼,而应理解为一种无条件的赠与。但是,若根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和约定俗成,为了达成缔结婚姻的既定目标,男方有义务购买此类包括三金在内的首饰赠予女方,此种情况下的赠与就可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意味着三金本身便应该被列入到彩礼的范畴之中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前男方给的彩礼离婚了要还吗
通常来讲,夫妻离婚之时,女方并不负有退还彩礼之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离婚之后女方可能需要归还彩礼。
首先一种状况为:
尽管男女双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居住过一天,那么在此情况下,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归还彩礼。
其次一种状况则是:
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彩礼以致自身陷入经济困境的时候,离婚过程中同样有权向女方追偿所赠予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结婚前男方给买的金条算赠与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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