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达成共识选择协议离婚之情况下,仍须负担起子女的抚养费用,因为负责养育子女乃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关爱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异而消失或弱化;若是父母未能履行他们支付抚养费用的职责,那么尚未成年或者已经无法自立的子女就有权向其父母提出索求抚养费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自愿离婚可以跳过冷静期吗
若作为公民主动提出离婚诉讼,便不得跨过冷静期限。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自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到满整整30个自然日内(需留意,此处所述之“日”皆为自然日),任意一方如仍持保留婚姻之意向,皆有权撤销其提交的离婚申请文件。
因此,欲实现离婚愿望者,仍须遵循法律规定,经历30天的冷静期满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
此举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以防因一时冲动导致草率作出离异决策。
在冷静期内,当事人双方得以进一步审慎思考这一决策是否真正源于内心,并寻求解决纷争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愿离婚抚养费需要承担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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