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套现车辆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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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涉及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如涉及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或导致金融机构损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明知持卡人恶意透支而协助套现,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作为帮助犯可能受到相应处罚。恶意透支指持卡人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透支,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帮助他人套现车辆违法吗

一、帮助他人套现车辆违法

替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活动在法律层面上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其具体法律责任如下所述:

1.若相关人员为替他人套现提供便利服务且情节严重者,将会被依照刑法中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条款定罪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特指涉及金额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逾二十万元人民币未能按时偿还,亦或是给金融机构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达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2.倘若相关人员明知信用卡持有人存在恶意透支的意图,却依然协助其进行信用卡套现活动,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同时也属于帮助犯(即从犯的一种形式,应当参照主犯量刑标准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二、帮助他人办理信用社被骗会被拘留

1、依据法规,夫妇彼此间不得互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2、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户籍不在贷款所在地者,不得充任保证人角色。

3、无稳定经济收入者,不具备担任保证人资格。

4、离退休人士由于其与社会经济活动脱离关系,故无法充当保证人。

5、此外,法律条款明文禁止特定人群成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助他人套现车辆违法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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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你好,帮别人信用卡套现,违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帮助别人使用信用卡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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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了些事,我想了解一些关于车辆质押的问题,请问车辆质押合同的内容有些什么?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 车质第( )号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 年 月 日当户(借款人) /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车辆典当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车辆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物
  
1.1 甲方自愿以本(单位/人)品牌为 _______________,车辆号牌为 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 _______________,车架号为 _______________的车辆(以下简称该车辆)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车辆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抵押担保。
  
1.2 “该车辆”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担保的债权范围
  
2.1 当金(¥:_______________ )及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
  
2.2 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第三条 质权的存续期限
  质权的存续期间为甲方全部偿还乙方《车辆典当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为止。
  第四条 质押登记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日内办妥质物登记手续,质物有关登记文件的正、副本由乙方保存。
  第五条 质物的占管
  
5.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5.2 甲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乙方保管。
  第六条 保险
  
6.1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并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如质物已保险,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借款本息,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甲方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6.2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偿清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甲方中断或撤销保险,乙方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6.3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乙方保管。
  
6.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_______________上,作为乙方债权的保证金担保。
  第七条 质权的行使
  
7.1 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7.2 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3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
7.1条以及主合同约定方式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特别约定
  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九条 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9.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9.2 当金息、费、违约金、赔偿金。
  
9.3 当金本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通讯
  
10.1甲方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
  
10.2乙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
  
10.3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管辖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
2.1_______________
  1
2.2_______________
  1
2.3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及费用承担
  1
3.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
3.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
3.3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维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1
3.4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车辆典当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 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质押财产证件资料清单
  质押财产证件资料清单
  
一、质押财产证件
  
1、车辆购置原始发票 ;
2、车辆购置税证 ;
3、车辆行驶证 ;
4、机动车登记证书 ;
5、车辆保险单(正本) ;
6、养路费证 ;
7、车船税证 ;
8、车辆钥匙 。
  
二、出质人资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2、组织机构代码证 ;
3、税务登记证 ;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5、单位对经办人的委托书 ;
6、身份证复印件 ;
7、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
8、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
9、共有人同意质押典当的书面证明 。
  甲方和财产共有人保证以上“质押物清单”中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同意质押并签字确认。
  甲 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我的车因违章让交警扣了,但我取车时,车却出现了问题,我想让他们原物返还,想上诉,请问车辆返还原物上诉状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村××号×××室,电话15927576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必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3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静某,女,193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上诉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0)阳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改判三被上诉人立即腾退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房屋给上诉人;
  
三、改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34800元;
  
四、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其他合理开支。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见原审判决第2页15-16行。
  
(二)见原审判决第3页第1-7行。
  
(三)见原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3行至第4页第3行。
  上诉人持有请求三被上诉人腾退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竟然认定“……该诉争房屋权属尚处于待定状态……”,明显偏袒三被上诉人,亦或法盲?
  
二、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正确判决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
七、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
四、三十
四、三十七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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