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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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规定,强制性解散是公司需遵从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令进行解散。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机构或部门决定解散;(2)公司因违法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3)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这些情况下,公司必须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一、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性解散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公司需遵从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令进行解散。此类情形主要包括:

(1)主管机关做出决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如果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了解散的裁定,则该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立即进行解散。

(2)受到责令关闭的处罚。当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时,公司也需要进行解散。

(3)营业执照被吊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司法强制措施给与保障的保障有哪些

在法律实践中,强制执行通常采取八项重要举措。

以下详细说明每项措施的定义与实施步骤: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为人的银行账户存储资金;

第二,扣留和提取被申请人所有的收入;

第三,查封、扣押以及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为人的资产;

第四,搜索并没收被申请人隐匿的资产;

第五,强制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文件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财物;

第六,强制驱赶被申请执行为人离开房屋或者退出现有的土地;

第七,对于任何逃避责任的当事人,强制执行裁决书中涉及的责任内容;

最后,对于任何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当事人,强制要求支付逾期履行违约款项,并且强制办理相关财产权证照的过户手续。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方法,借助国家的强制力量,对于那些负有义务却故意不履行其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惩戒,迫使他们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以达成有效法律文书中所明确指出的目标,进而实现法律效力的诉讼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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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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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有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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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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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强制解散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企业强制解散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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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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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都有哪些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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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强制解散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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