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涉嫌触犯了法律,而且有可能被法院判处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着本法条所列举的社会危险性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可能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试图销毁或篡改证据、对受害者或证人进行报复、甚至是产生自杀或逃跑的念头等等,那么就应该依法对其进行逮捕。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涉嫌触犯了法律,而且有可能被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或者是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涉嫌触犯了法律,而且有可能被法院判处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并且在此之前还有过故意犯罪的历史或者身份尚未得到确认的情况,那么同样也应该依法对其进行逮捕。因此,在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面临被逮捕的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后还会通知家属吗
通常情况下,对涉事公民实施拘留行动后,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遇通讯不便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时,若通知此类信息可能会妨碍对案件的侦查,则可以不通知相关家属。未能及时通知的原因应在拘留通知书中详细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证明自身涉嫌犯罪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并且在社会层面上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例如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销毁关键证据、对受害者或证人进行报复、表现出自杀或逃跑的倾向等),那么他们应当被依法逮捕。除此之外,如果他们涉嫌的是严重的犯罪案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曾经有过犯罪记录、身份尚未明确等特殊情况,同样也应该被逮捕。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条件,这些嫌疑人和被告人就必须接受逮捕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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