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买房写女儿名字女婿有份吗
我们可以在明确的赠予合同中表明该房屋为您的女儿所有,同时也可以在房产证上直接填写您女儿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父母买房写孩子名字就是孩子的吗
在衡量孩子的家庭财产时,房产普遍被视为权利人所拥有的权益,并以子女为主要登记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独立全额支付款项,为其子购房,且房产证上明确标注了出资人子女的名字,此时可以视作这笔不动产只是针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因此这部分财产应该认定为赠与人子女本人的私人财产。而对于两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房产证上只标注了其中一方子女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判断为父母各方依照各自的出资份额进行按份共有,但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相关人员还有特别约定的情况出现,那就需要另行处理。
同样地,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购买的房地产,最后只登记在配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部分物业可视为由登记者一方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而如果房产证上同时注明了夫妇双方的姓名,那么这部分财产将被视作夫妇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共同划分所有权,除非另有其他特殊协议或者证明。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受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凭证。权属证书所记载的内容须与不动产登记簿完全相符;若两者所记载信息存在差异,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不动产登记簿的确存在失误,否则应严格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来调整这种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倘若赠与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持续期间,除非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此举仅为单方面赠与,而非赠予双方配偶,否则便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女婿自然拥有相应份额。然而,若在结婚之前,父母已经购买房产并将其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而言,在女儿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女婿无权分享该房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