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不离开本市就可以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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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授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者须经批准方可离开住所,无固定居所者需指定居所。尽管法律规定明确,但实践中监视居住应用受限,尤其在异地监视上存在问题。
监视居住不离开本市就可以了吗

一、监视居住不离开本市就可以了吗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条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而依据该法律法规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实施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尊守如下规定: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目前所居住之地;如若无固定居所者,更需取得相关批准后方可离开发布的指定居所。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尽管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强制措施的实际应用并不广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不能刑事拘留

监视居住乃属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常用于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独立适用附加刑责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诸人,亦包括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在此期限内,对应对象的行动会有所受限,然而他们仍然有权在其居所或是其他特许地点自由居住。若在此期间内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试图逃避调查事宜,司法机关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赋予了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而根据该法典的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离开其居住场所;对于没有固定居所的人,则需要为他们指定适当的居住地点。尽管这些法律条款已经非常清晰明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仍然受到诸多限制,特别是在跨地区实施监视居住方面更是面临着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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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监视居住一是于法无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虽然被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居所内尚有人身自由实质要求。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负担,办案单位往往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余地,办案人员也不堪重负。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抵抗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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