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不离开本市就可以了吗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条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而依据该法律法规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实施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尊守如下规定: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目前所居住之地;如若无固定居所者,更需取得相关批准后方可离开发布的指定居所。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尽管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强制措施的实际应用并不广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不能刑事拘留吗
监视居住乃属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常用于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独立适用附加刑责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诸人,亦包括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在此期限内,对应对象的行动会有所受限,然而他们仍然有权在其居所或是其他特许地点自由居住。若在此期间内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试图逃避调查事宜,司法机关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赋予了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而根据该法典的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离开其居住场所;对于没有固定居所的人,则需要为他们指定适当的居住地点。尽管这些法律条款已经非常清晰明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仍然受到诸多限制,特别是在跨地区实施监视居住方面更是面临着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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