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追溯时限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之明确規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自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之时开始计算;若该违法行为存续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以行为结束之日为起点,起算两年时间,在此期间内若未曾被发现,那么将被判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此起算時间,即为违法行为产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内容
在执行调查或检核任务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主动向涉案的相关主体或者相关责任人展示其所持有的执法证明文件。而这些涉案合作者或者责任人则享有权利向执法人员提出查验所持执法证明文件的要求。
若行政执法人员未能提供其所佩戴的有效的执法证明文件,那么这些涉案合作者或者责任人便有权利选择拒绝接受行政机关有可能提出的调查或者检核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进行计算。而倘若违法行为构成持续或者延长状态,那么其追究时效将以行为终止的那日为准,且追诉期通常设定为两年时间。在该时间范围之内,只要违法行为尚未被发现,便不会再施加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此种时效性原则,自违法行为发生或者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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