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挖沙的立案标准
关于非法采砂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当涉及到的开采矿产品价值或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时,应予以立案;当行为人在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法定需要保护的特定矿种时,同样应该立案;
另外,若是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采矿活动,且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因此产生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也同样应予立案处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
至第三百四十五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挖沙的员工怎么处罚他们
鉴于该公司的不当行为涉及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其中并扮演次要或帮助性角色的员工也有可能面临刑事审判。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从犯的定义和责任。对于从犯者,应依据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具体而言,如果员工在整个非法采矿活动中发挥了从犯的作用,那么他将需要接受在非法采矿罪的基本刑罚范围内的惩罚,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基础上,还需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进一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违法采砂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害价值达到10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涉及到开采国家规划或重点矿区的特定矿种;三是在禁止采掘区域或者限制开采期限内进行采矿活动,并且所采得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害价值达到了5万元至15万元人民币以上。凡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者,均应当予以立案展开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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