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治安认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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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盗窃罪的治安认定,尽管我国法律未明确治安案件界限,但实施盗窃行为即受治安行政处罚。依据《刑法》,盗窃财物数额不同,界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等行为可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延长拘留至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以下。
盗窃罪治安认定标准

一、盗窃罪治安认定标准

在我国,法定并未针对盗窃治安案件设定明确的界限或标准。然而,关于此问题,只要当事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便尚未达到我国《刑法》中有关于盗窃罪的立案起点,也会受到相应的治安行政处罚。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之间、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以及300000元到500000元之间的情况,均应视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九条还明确指出,对于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他人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公共财产的行为,除了应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外,还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以延长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治安拘留多少天判刑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审理过程通常需在拘留期限结束前180日内作出判决。若该盗窃嫌犯未能得到取保候审批准,那么其从被拘留之日起至

最后定罪量刑阶段大约需要历经六个月的时长;反之,若成功获得取保候审,则嫌犯在拘留期间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37日。待嫌犯获释后,将在外面等待审判结果,而大多数情况下,盗窃案的判决都能在六个月内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涉盗窃罪行的治安认定问题,尽管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对其进行清晰的边界划分,然而只要有盗窃行为发生,便会受到相应的治安行政处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价值额度大小不等,将分别被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此类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盗窃行为,可以给予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处罚,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则可能需要延长拘留期限至十五日,并且罚款金额也将提升至一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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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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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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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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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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