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585的内容
双方同意,如有一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须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明确责任方对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实际损失,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给予调整;但同样地,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高,同样可被要求适当地降低。对于延迟履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完成相关义务,并不影响其负有的继续履行债务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民法典580条有什么内容
本条法规对于非现金性债务所涉及的违约责任事项进行了明确阐释。这一职责主要涵盖了两种不同层面——即持续履约与弥补损失。
非金钱性质的债务,即通常情况下不以现金为其标的的债务项目,此类债务的标的不仅限于现金载体,还包括了各种非财产式的、行为式的以及智力成果式的事物。在发生非金钱债务的违约事件时,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违约的另一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然而,这也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实施的履约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协议双方的共同认可,当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该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还需要承担因自身违约而对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违约金的金额低于实际损失,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仲裁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反之,如果违约金的金额过高,则有可能会被要求适当降低。另外,即使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必须先支付违约金并且尽快完成自己的义务,这并不妨碍其继续履行其他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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