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人信息多久可以消除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撤销时间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境进行考量。具体而言:
首先,若失信人处在纳入期的话,待纳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经过大约三个工作日之后便可解除相关记录;
其次,若当事人未处于纳入期限之内,只要满足相应法定条件,也就是可以解除失信记录的。
此外,失信名单一般需要历时一至三年方能彻底消除。法律明确规定了,若是被执行人无合理之由而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那么他们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期限为两年;
然而,若被执行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或抵制执行,抑或是同时存在多重失信行为者,则可考虑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至三年;
再者,若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或者自愿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便有权决定提前清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失信人信息查询怎么查询
手段之一:借助于网络搜索服务
通过利用广泛分布的各大搜索引擎进行精确检索,您只需输入诸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名单"之类的相关核心词汇便能够得到相应的搜索结果。在这个阶段,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以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是特定名称以及相关单位来进行查询操作。
手段之二:访问官方网站
您还可以通过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站点进行查询(如上图所示)。首先,请确保您浏览的确切路径是经过认证和授权的官方网址;然后,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相应链接便可成功接入到失信人员被执行名单的查询端口。之后,您将直观地见到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时更新的失信人员被执行目录。此时此刻,您只需按照相关提示输入相关信息(比如候选人口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等等)即可迅速完成查询工作。尤其对于那些希望基于公司名称进行查询的用户来说,这种方式无疑非常实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良信用纪录撤销期限受到具体情况的影响有所差异。如果失信人士在信用报告逾期发生后仍处于法律规定的纳入期限之内,那么经过三个工作日后便有可能撤销该项记录;然而,如果失信人士并未处在纳入期限之中,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同样可以申请撤销其不良信用记录。通常来说,失信人员需要经历一到三年的时间才能彻底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他们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保留两年之久;而对于那些采取暴力、威胁等不当手段阻挠执行工作或者存在多次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他们的不良信用记录则会被保留一到三年不等。不过,如果这些失信人士能够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者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考虑提前清除他们的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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