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孩子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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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0岁学童在校园受伤,学校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对于10岁以下学童,学校即便无过错也需担责。对于10至18岁学童,若学校无过错则无需担责,但若有管理缺失则需赔偿。对于校外人士造成的伤害,应由直接责任人担责,若学校管理有缺陷,也需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10岁孩子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一、10岁孩子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1)对于不超过10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在学校中因为非校外人士的原因受到伤害,那么即使学校能够提供无可质疑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教育以及管理职责,仍然应该对这样的事故负责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2)对于年龄介于10岁至18之的未成年人而言,如果他们在校园生活中遭受了意外的伤害并且学校并非这些事件的制造者,此时通常情况下学校无需对此担负赔偿的责任;然而,如果受伤的学生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学校在此类事件中的教育与管理措施有所缺失,那么学校就应当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提出证明的压力将会落在受伤学生一方身上。

(3)至于所有目前年龄尚不足18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受到来自校外人士的伤害时,应由侵害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或者法人代表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最终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无法从加害者那里获得足够的赔偿,甚至追讨不到任何赔偿时,倘若他们有能力证明学校亦在管理层面上存在缺陷,那么学校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者承担起一部分补偿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二、10岁孩子犯罪怎么处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年仅10岁的未成年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在我们国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设定为16岁。因此,如果有10岁的未成年人触碰了法律红线,将不会受到惩罚,而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负责教育和引导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所有已经年满16周岁的公民都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径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显示出,法律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公正的,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针对十周岁以下的适龄学童,即使学校并未存在明显过错,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对于年满十周岁且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学童,若是学校不存在过失行为,那么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假如学校在管理工作中有所疏漏,导致无法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伤害是由校外人员所造成,其法律责任应该由实际侵权人直接负责,但如果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有相关问题,同样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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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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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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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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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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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学校受伤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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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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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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