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权威性,特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接受遗产;
根据该法律法规中的定义,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则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乃是规定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如何分享遗产的基本准则,核心即为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但在特殊情况下,他们的份额或许不能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民法典继承编中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编中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在此范畴下,倘若无权代理人在无代理人权限、超越授权范围或代理权限失效之后仍继续其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认可与追认,那么,此类行为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将不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一直以来,在法定继承编中首当其冲的顺位继承人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生育子女以及血缘父母这三类人群。在此法规约束范围内,子女们所涵盖的范畴也极为广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孕育的子女,同样还包含与被继承人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继子女等多种类型。而对于父母而言,他们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亲生父母,同时也可以是通过收养关系或者抚养关系与被继承人建立起深厚亲情纽带的养父母或继父母。然而,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通常会采取平均分配遗产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这种平均分配的原则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调整,从而导致各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完全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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