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又查出新案情会怎么处理
1.在采取保释候审期间,倘若涉案人员再次触犯法律而遭司法机关立案侦办的情况下,负责执行相关事务的机构将被赋予权利强制暂扣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待至人民法院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之后,再行决定是否有权没收该部分保证金。
2.如果被保释候审者在这一时期内违反了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要求其进行深刻的自省与忏悔,重新交付保证金或者主动提供保证人,亦或是接受监视居住乃至逮捕这几种处罚方式。保释候审这一制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专门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为了防止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逮捕但是需要变更刑罚的罪犯逃脱司法追诉,强迫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同时开具出具备法律效力的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传唤,对于其实施的羁押行为进行限制或者暂时解除。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首先,是故意实施新的犯罪活动;
其次,意图自杀或逃亡以躲避侦讯和案件审查起诉的行为;再次,实施销毁、伪造证据,串通他人或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严重影响了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开展;
最后,对被害者、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
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在实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倘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会采取强制暂时扣留或者没收保证金,甚至采取逮捕的严厉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被保释人,应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进行深入反思、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接受监视居住等惩罚性措施。保释候审作为一种法律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诉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