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内容:接收书面异议的规定。当有关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案外人士提交针对执行行为或是被执行标的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认真审查。
第二项内容:具体审查异议理由的规定。假若审查后发现提出异议的理据具有充分说服力,法院有权力做出裁决,撤销或者重新审视相关的执行行为;反之,如果异议理由不足以证明所述情况真实存在,法院则会作出驳回该异议的裁定。
第三项内容:关于暂停实施或终止执行的规定。若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异议原因是合理且确凿,法院有权利做出裁定暂时中止对此类标的物的执行;若案外人能够提供有力且有效的担保,那么法院同样可以决定撤销原先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恢复继续执行的程序。
第四项内容:关于提出复议或诉讼的规定。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案外人士对于上述裁定存有异议的,在裁定送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若案外人同时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其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法院执行局的职责是什么
人民法院的执行局一般履行并承担以下关键职责与功能: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民事裁判及刑事裁定书之规定来具体执行财产部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具有公信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对各种形式的执行异议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等事项进行严谨且细致的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审理法院执行局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有力,可以直接撤销或重新启动执行行为;反之,如果经审查后发现其所提异议理由存在欠缺或者不足之处,那么法院将予以驳回。如若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合理且证据确凿的话,那么法院就会依据实际情况暂停执行程序;对于涉及到案外人权益维护的情况,如果案外人能够依法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法院便可以解除查封并恢复执行工作。此外,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提交复议申请;而对于那些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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