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外欠债另一方承担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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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因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由另一方承担需视债务情况而定。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但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不视为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因此,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夫妻一方在外欠债另一方承担吗

一、夫妻一方在外欠债另一方承担吗

若夫妻中某一方据个人行为而在外负债,那么该负债是否应由另一方负担则需依据债务的详细状况进行判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单独名义承担的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皆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对于此债务的共同责任与义务,因此另一方必须合作承担。

然而,如若此类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便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另一方亦无需对此类债务负责进行共同承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处理共同房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享有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权,然而这种权利仅限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倘若涉及到较为重大的问题,比如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出售或者转赠,那么便必须得到另一半的授权许可,方可实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操作。反之,若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便单方面处理了他们共享的财产,那么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其中一方因个人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债务,其是否需要由另一方向此承担负担尚需依照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在此前提下,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由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可以被视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双方应当共同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对于超过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的其他债务,则不应纳入共同债务行列,另一方无需为此承担义务。因此,具体情形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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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法律规定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原则上推定为如果无相反证据证实共同债务,则即使离婚也要连带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另一方个人债务,那么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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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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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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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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