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向公安哪个部门申请
取保候审的授批事宜乃依据案情办理主体进行决定。
如若案件处于公安机关侦办阶段,申请取保候审便须经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批准;若案件进入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则需得经过检察院的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向谁递交
取保候审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特别是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人员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直系亲属都有相应权利。
此外,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审核批准流程因不同案件办理部门负责的职责范围有所差异。如果某个具体案件是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审理的,那么该案中的取保候审事宜将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严格评审与核准;但如若该案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那么这时就必须经过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才能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归根究底,取保候审的最终批准权理所应当是随着案件所处的不同审理阶段而相应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