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认定书迟迟不下发对谁有利
在此情况下,对于交通事故的双方来说都是极为不利且不公平的。而交警并未能及时下发责任认定书的原因,其实是希望能够通过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的协调解决此问题。通常,只有当各方无法达成共识时,责任认定书才会被正式发布。这种拖延可能会对涉事双方产生严重的影响,使得解决纠纷变得更为困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并应尽快在最早的10日内制作并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如果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查获到交通肇事车辆及驾驶人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亦须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起草工作。若是涉及到检验、鉴定问题,则相关结果必须在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二、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于不满的责任判定书,当事人可尝试申请复议来争取成功修改。在规定中,明确指出,当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持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核。如果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责任划分不够公正公平等情况的话,他们应该发出指令让负责这个案件的原机构重新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并给出新的明确的认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决书迟迟未能颁发,对于事故当事人而言都将造成潜在的损失和风险,因为这可能导致无法确定合理的赔偿方案以及错误的经济责任承担。作为执法机关,负有对交通事故进行勘验、检查及评估的职责的交警部门,未能适时地出具责任判定书,或许是希望能够通过深入的协商,挖掘各方的妥协空间,寻找最佳的解决路径。然而,当各方难以就分歧达成共识时,这时再发出责任认定书亦不太适宜,反而可能导致问题复杂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交警部门需确保在尽速完成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工作后,于切实可行的时间内(通常为10个自然日)完成认定书的制定与公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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