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流水里边有涉诈金额是怎么回事
若帮信行为者涉及诈骗犯罪指控,意指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调查时,已经被确认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通过诈骗手段非法获取了受害人重大数量的财产权属。所谓诈骗罪,其本质便是利用编造不实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骗取钱财数量巨大的公私资产的违法行为。
再者,若明知他人计划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向超过三名受害人提供协助的情况,将视为情节严重。除此之外,以下几种助推犯罪活动的行为同样可被判定为情节严重:
(1)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以投放广告等形式资助资金高达五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金额高达一万元以上的;
(4)两年内曾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治安处罚,之后又再次进行此类行为的;以及(5)由被帮扶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流水是否包括转出的
关于帮信罪所涉及到的流水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以下的特定原则进行认定:
首先,所谓“帮信罪”的流水,实际上指的是那些通过在信息网络领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金,这些资金最终会被转入至相关人员手中的信用卡中;
其次,对于“帮信罪”的入罪门槛之
一,即支付结算需达到至少20万元,这其实是在流水金额达到20万元之后的进一步精确界定;
最后,假如能够证实流水中存在某些并非由收付所引发的属性,可以考虑将其从整体流水中剔除出去。值得注意的是,“帮信罪”的判罚并不仅仅依赖于流水总额,更要关注罪犯通过该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同时,对于犯罪情节的判定,还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为满足其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是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需求时的次数、数量、张数,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去的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援助的时间和方式、收益状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以实现对整个案件的全面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倘若涉及诈骗犯罪的帮信人员,其行径已经得到认定,即确实透过欺诈手法未经授权地从受害人处掠夺数额巨大的财富。这种诈骗罪主要方式就是借助虚假信息或者对真实情况进行故意歪曲,从而达到从公共或私人领域非法攫取巨额资产的目的。如果有人在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依然向三个及以上的受害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当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提供援助资金超过5万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或者在过去两年中因为涉及到特定犯罪而遭受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甚至由于所谓“帮扶”对象的不当行为引发了严重后果时,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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