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权益部哪条规定拒绝顾客消费
饭店普遍情况下不应拒绝顾客的消费需求,唯有当拒绝一名顾客消费将会给其他顾客带来重大损失时才可酌情考虑。
根据现行法律条款,消费者在选购和享受商品以及服务过程中,应当受到人格尊严及各民族习俗习惯被尊重的权益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第九条是什么
(1)安全保障的权利;
(2)了解真实情况或事实真相的权力;
(3)自主做出购买决策的权力;
(4)公正合理的货物买卖权利;
(5)依法寻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6)寻求教育培训或知识获取的权利;
(7)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社团的权利;
(8)维护个人尊严和形象的权利;
(9)对市场经营和产品品质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鉴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所赋予商品的最终使用者享有的福利权。自1983年起,每逢3月15日这一天,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办大型活动,旨在广泛宣传并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常情况下,饭店应充分满足顾客的消费需求,除非在遭遇拒绝后可能对其他顾客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时才可适度地慎重考虑。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消费者选择或享受相关商品服务时,其理应享有人格尊严以及尊重所在民族的特殊风俗习惯的权利保护。因此,在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饭店应当尊重并关注消费者的需求与权益,严禁无缘由地拒绝消费者的合理消费请求,否则将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声誉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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