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速公路上撞死行人谁负责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意外事故中,即使导致他人死亡,肇事司机构成重大交通事故罪,也未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无需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负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民事责任分配问题,若事发时正值高速公路运营时段,驾驶员无法预见前方可能出现的行人或其他障碍物,则他们并未构成过失致人伤害的犯罪行为。反观受害者,如果他明知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仍然罔顾生命安全,疏于避让和防范措施,那么其自身就应当对此次损失负主要责任。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驾驶员仅需承担10%-30%的责任,而受害方则应承担70%-9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高速公路上被异物碰到如何索赔
当驾驶者在高速道路上遭遇异物撞击时,其赔偿责任应由异物的直接行为方承担;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未能履行妥善维护和清除路面杂物的职责,那么存在明显过失的话,这类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突发性交通事故中,即便肇事司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不幸身亡,构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罪,亦不代表其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然而,他依然必须要承担起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此类情况下,如果事故是由不可预测的行人或者其他障碍物所引发,则不应将其归为过失犯罪;相反,倘若受害者明知在高速公路奔跑行走可能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却未能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那么他应当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根据具体的案情和事实,驾驶员可能需要承担10%-30%的责任,而受害方则需要承担剩余的70%-9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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