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选择在民政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以解除婚姻关系,民政部门将向双方颁发《离婚证》。而后若再度步入婚姻殿堂,此证件便成为必备之物。
然而,若是采用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达成离婚目的(即所谓的诉讼离婚),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双方并不持有《离婚证》这一法定凭证,而仅仅能获得由法院颁布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以此作为法律经过。对于这种情况而言,离婚证并非必要提供之材料,而应当出示相关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作为代替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离婚后结婚需要离婚证吗
在通常情况下,若您已经离婚并希望再次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在申请领取新的结婚证书时,提交离婚证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此过程中,您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基础资料;
同时,还需签署一份声明,确保自己从未有过配偶且与对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包括法律上公认的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特别指出,对于曾经离异过的朋友们,在填写无配偶声明时,必须将离婚证作为证明文件之一进行提交。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在选择通过民间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民政机构将会按规定提交一份《离婚证书》予当事人,而在重新步入婚姻殿堂时,该证书就成为了不可获取的凭证。相反地,在选用司法途径进行离婚处理的过程中,并不会产生《离婚证书》,取而代之的是由法院发布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法律文件便成为再次缔结婚姻的必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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