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罚金没钱交怎么办
倘若缺乏支付罚金所需之款项,法院将认真调查有关人员是否拥有其他资产可用于强制执行;若现阶段的确无力履行,则可延期缴纳。
然而,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法院发现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皆有权随时进行追索。唯独遇到诸如火灾、洪水、地震等人力所不能及的天灾人祸,法院方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斟酌并适当减免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法院判罚金有标准吗
1.无限额罚金制度。这种罚金制度是指,在刑法分则中仅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合并判处罚金,而并不规定罚金具体的数额限制,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此种情况下,罚金的最小数额不得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对于未成年罪犯,应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处理,罚金的最低数额同样不得低于五百元人民币。
2.限额罚金制度。这种罚金制度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与上限,人民法院只需在规定的数额范围内作出判决即可。
3.比例罚金制度。这是一种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来决定罚金数额的制度。
4.倍数罚金制度。这是一种以犯罪金额的倍数来决定罚金数额的制度。
5.倍比罚金制度。这是一种同时考虑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来决定罚金数额的制度。
在所有这些罚金制度中,罚金必须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若到期未缴纳,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如无法全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可在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立即启动追缴程序。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缴纳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适当延期缴纳、酌情减免或予以豁免。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若罚金支付存在困难,那么法院将尽职尽责地展开深入调查以查证相关人员是否拥有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财富或资产。如果在某个时间点上,支付条件出现暂时性的压力,法院也将予以理解并给予相应的延期宽限。然而不论何时,只要法院发现了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质的财产线索,其行使权力追讨债务就成为了无可争议的合法行为。只有当面临诸如火灾、洪水、地震等无法预见且无法抵抗的自然灾害时,法院才有可能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考虑和判断,从而对罚金进行适度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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