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条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当事人若希望宣告某段婚姻无效,其首要条件便是该婚姻必须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具体而言,以下为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重婚;夫妻之间存有在法律上被明文禁止结合的近亲血缘关系;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尚未达到国家有关最低结婚年龄;或者一方存有严重的、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传染性疾病等。当某段婚姻符合上述任一种情形时,便可被视为无效婚约,同时也能够削弱其合法效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只需相关申请人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即可请行政机关确认这段婚姻自此开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下列为婚姻无效的四大情况:
(2)存在被法律明令禁止结婚的亲缘关系;
(3)在婚礼前已经患上了现代医学足以认定不宜举行婚礼的疾病,然而在婚后还未获得完全康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宣告婚姻无效的首要前提必然是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例如重婚行为、近亲通婚、未达法定婚龄或者罹患禁止结婚的传染性疾病等等。当这些情况出现时,相关的婚姻关系便会被视作无效,从而丧失其法律效力。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申请,而行政机关将会对该婚姻进行确认并宣布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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