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独资能不能协议合伙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所指的合伙企业,就是依据该法规而合法设立于中国境域内的众多类型的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而各合伙人需要对于企业负债承担不可分割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有特殊情况下,该法律对此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额外的具体规定,就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执行。而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负债承担不可分割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预交的投资资金来为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当下的法律规定中尚未设定明文的约束条件,因此在进行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过程中并不要求您提供验证资金的充足证据。在提交相关注册表格时,您将涉及到一份名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的文件,其中详细列明了关于“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的内容,这份信息的填报具有自主选择权,允许您自由地决定投资金额是一万元还是十万元,并且这些资料都是由投资者本人进行申报的,并无需向工商部门提供任何证明您具备如此高额资金的相关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第二款明文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各类合伙企业,其中包括了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具体来说,普通合伙企业通常由一些普通的合伙人共同参与组建,这些普通合伙人需要为其自身及其他合伙人承担无上限且互相连带的经济赔偿责任,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外做出明确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则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需对整个企业承担无上限且互相连带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需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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