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诉讼中,如彩礼符合相关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归还。通常来说,彩礼无需归还,然而,符合特定情况时,应予返还,以下为几个可能的示例:
(1)双方未曾正式办理婚约登记,亦无实质性结婚之安排;
(2)双方于婚后并未能实际共同生活,即宣布离婚;以及(3)男方于婚前支付彩礼至自身生活陷入困难者,在离婚裁决之时可提出彩礼返还请求。若男方依据法律程序向法庭提出女方归还彩礼的请求,待法院深入调查和审理后,如证实确属彩礼性质,则有可能做出返还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起诉离婚后多久能进行传唤
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以传票形式通知当事人出席。若原告收到传票后,无合理理由而未出席审判,或未经法庭允许在审理过程中擅自退庭,则法院有权将其视为撤回诉讼;若被告反诉,亦可同样予以缺席审判。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如经过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后,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审判,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涉及到婚姻诉讼的过程中,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则必须依据具体的情形判断。基准性的原则是,在常规的情况下,彩礼并不需要退还;但是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之中,应当予以返还,例如:男女双方并未完成正式的结婚登记程序或者未曾实际地共同生活过,又或者男方因为支付了彩礼而导致其自身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在此种情况之下,男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理。如果经过核实,确实属于彩礼的性质,那么法院有可能会做出判决,要求女方将彩礼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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