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是什么内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款规定如下: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过程中,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若是出现下列任何一种状况,均可依法对其采取临时拘禁措施:其一,若犯罪行为已初步完成,或是犯罪后当即被公安机关察觉到;其二,被害者或者身临其境的目击证人指控该嫌犯为罪犯;其三,在嫌犯身旁或住所内发现与犯罪相关的物证;其四,犯罪事件发生后,嫌犯有明显自杀倾向、试图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其五,出现毁损、伪造证据或串通供词等可能性;其六,嫌犯具有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去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已具备相关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则应依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1)存在极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之实际危险;
(3)可能涉嫌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陈述;
(4)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有明显意图进行报复性袭击;
以及(5)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或逃避追捕的企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所实施的侦查活动中,针对那些正处于犯罪行为实施阶段或者已经涉嫌重大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出现了初步完成犯罪行为、被害人或者目击证人进行指控、发现与犯罪有关的关键性物证、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自杀手段、试图逃离现场、销毁证据、流窜作案等情况,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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