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资产保全”,是指为了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及其品质不被损害或流失,而施行的一整套严密有效的保护举措,主要包括查封、冻结以及扣押等手段。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因为某一方当事人的不当操作或是其他未预见性的因素,可能导致原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实施起来变得困难重重。针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相关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
然后,关于是否要批准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则由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资产保全是起诉前还是起诉后
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以及启动之后的任何阶段,均可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针对那些可能由于当事一方向他方作出某种行为或受到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的难以执行判决,以及极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其他程度的损失等情况发生的案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明确请求及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裁定对其所涉及的财产进行保全、下令其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或是禁止其施行某项行为。
若当事人未曾提出相关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慎研究后,在有必要时亦可自行裁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在法院作出关于资产保全的终局判决之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当已在法院得到合法受理并且经过审议认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被批准后,法院将会依照法定程序暂时查封和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
其次,作为原告方应及时于三十天内发起诉讼直至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为止,逾期未行将有可能导致保全效力自行丧失的法律风险;
再次,如果原告在三十天内发起诉讼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那么该资产保全的效力将维持至最终判决生效之时;
最后,申请人如不依法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天内向法庭提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有权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为了确保贵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与质量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者流失,我们必须实施严密的资产保全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以及扣押等操作。在面临着民事诉讼且一方因另一方不当行为或者未能预见的风险而导致法院的最终判决难以顺利得到执行时,该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待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审判委员会审议之后,将对是否批准相关措施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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