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欠款另一方要承担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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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内债务的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一方在知情后追认债务,或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计,或能证明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双方需共同偿还。 然而,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不被视为共同债务,因此偿还责任不由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欠款另一方要承担吗

一、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欠款另一方要承担吗

对于不知道婚内债务的一方,其是否需要负责,需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假设存在某一方存在债务,然而在其知情后对另外一方予以了追认,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可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若该债务的产生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且是以某个当事人的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计所需进行的,同样可以被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倘若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该笔债务用于了双方共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亦应被视为共同债务,由当事各方共同偿付;反之,那些婚姻中某一方在延续的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负担的高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通常并不被视为共同债务,因此其相应的偿还义务也不由双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处理共同房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享有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权,然而这种权利仅限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倘若涉及到较为重大的问题,比如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出售或者转赠,那么便必须得到另一半的授权许可,方可实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操作。反之,若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便单方面处理了他们共享的财产,那么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责任问题,必须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假如夫妻中的一方在知晓该笔债务存在之后,对其表示认可或者是债务的用途与家庭日常生活相关,又或是能够证明该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的共同生产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然而,如果其中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相应的还款责任也将不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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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担连带债务,另一方有权向夫妻追偿吗
[律师回复] 案情: 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 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 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 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 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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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需另一方承担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个人承担,属于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金额、用途、夫妻双方的职业、收入状况以及家庭的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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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一方签字的担保。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此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生活共同消费,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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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担保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瞒着对方给第三方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债务通常被视为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配偶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意味着,担保行为导致的债务责任只会落在提供担保的一方身上,另一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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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夫妻一方私自担保,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此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生活共同消费,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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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担保人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清楚地区分非共识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未经授权提供担保,且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不知情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共同签署、追认或日常家庭事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需求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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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离婚时债务由另一方承担,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多当事人为了逃债或是其他的原因离婚,然后在离婚的时候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那么,协议离婚约定一方不负债有效力吗?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有效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有效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承担,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 第三人。 魏女士:我和丈夫去年离婚了,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欠的债务由男方承担。现如今,有债主把我和前夫到,要求我们共同承担此前的债务,请问我是否该承担? 毛淑琴律师:你和你前夫离婚时债务承担的约定,是你们双方自己作出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如果债主的债务确实发生在你们的婚姻存续期间,那你是不能免除责任的,但你承担的责任,可以依据你们的离婚协议向你前夫追偿。 温馨提示:协议离婚约定一方不负债是否有效,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两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债权人可以夫妻两方或任一方要求还款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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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一方在银行贷款后,夫妻的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你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经过债权人同意,可以变更贷款人。
正常的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需要贷款人现场签字确认等环节,仅凭身份信息无法获得贷款。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丈夫是用你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贷款,应该属于网上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你丈夫是冒用你的名义进行贷款,但一般情况下,你可能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一,由于是网上贷款,虽然你声称你丈夫冒用您信息贷款,可以据此向主张贷款合同无效,但由于网上贷款提交了你的身份信息甚至手机号、财产状况等私人信息,实际上较难证明实际贷款人不是你。

二,即使实际贷款人是你丈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夫妻共同债务角度出发,你也很难证明该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确实有冒用您身份信息行为贷款、债权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该笔贷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等,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此外,如果经过债权人和你丈夫同意,也可以将贷款人变更为你丈夫,并明确你不用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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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银行贷款后,夫妻的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你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经过债权人同意,可以变更贷款人。
正常的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需要贷款人现场签字确认等环节,仅凭身份信息无法获得贷款。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丈夫是用你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贷款,应该属于网上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你丈夫是冒用你的名义进行贷款,但一般情况下,你可能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一,由于是网上贷款,虽然你声称你丈夫冒用您信息贷款,可以据此向主张贷款合同无效,但由于网上贷款提交了你的身份信息甚至手机号、财产状况等私人信息,实际上较难证明实际贷款人不是你。

二,即使实际贷款人是你丈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夫妻共同债务角度出发,你也很难证明该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确实有冒用您身份信息行为贷款、债权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该笔贷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等,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此外,如果经过债权人和你丈夫同意,也可以将贷款人变更为你丈夫,并明确你不用承担还款义务。
夫妻一方在银行贷款后,夫妻的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你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经过债权人同意,可以变更贷款人。
正常的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需要贷款人现场签字确认等环节,仅凭身份信息无法获得贷款。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丈夫是用你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贷款,应该属于网上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你丈夫是冒用你的名义进行贷款,但一般情况下,你可能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一,由于是网上贷款,虽然你声称你丈夫冒用您信息贷款,可以据此向主张贷款合同无效,但由于网上贷款提交了你的身份信息甚至手机号、财产状况等私人信息,实际上较难证明实际贷款人不是你。

二,即使实际贷款人是你丈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夫妻共同债务角度出发,你也很难证明该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确实有冒用您身份信息行为贷款、债权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该笔贷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等,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此外,如果经过债权人和你丈夫同意,也可以将贷款人变更为你丈夫,并明确你不用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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