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催收骚扰家人怎么处理
若信用卡催告方对欠款人家属实施骚扰,则此等行为已构成违法之举。若您正遭遇此类事宜,建议尽早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并径直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与支持。以下是两种可行之法:其一,投诉维权。若您认为催告者只通过电话进行提醒,未曾干扰您以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那么您完全有权利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如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拨打相关监管机构的投诉热线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投诉维权。
其次,及时报案。若是催告者对您和家人采取了过于激进或过分的手段和行为,那么您应当毫不犹豫地立刻选择报警求助,以便能够立即阻截并制止催告方的不当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信用卡催收流程是怎样的
信用卡催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与步骤如下所述:首先,作为催收人员,我们应当首先对所接手的催收情形进行自身整理归类,深入了解相关案情以及债务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在后续操作中做到胸有成竹。其次,在催收工作正式启动之时,我们通常会按照电话顺序,从借款人所在的单位开始,然后逐步拨打其家人的电话,最后再尝试拨打其个人的移动设备号码;如果上述联络路径均无法取得有效反馈,那么便需要通过其关联方或者亲友进行沟通,期盼能够从中获得债务人还款的线索。再次,即使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未果,我们将会依据案件资料库内的信息,着手借助网络(如网站或者114等平台)或者通过直接查询手机及固定电话的方式,竭力确定债务人身处何地。此外,如果经过多番努力仍然无法寻找到被告踪迹的话,公司可能会派遣专门的外访团队前往其居所及工作场所,将必要的资料收集回来,便于后续的催收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外访团队的参与下,信用卡催收的成功率往往能得到显著的提升,因此,在整个催收流程中,外访团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一旦我们掌握了债务人的资料和联系方式后,便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其家庭住址及工作单位发送通知单和律师函,以达到告知其欠债义务的目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倘若信用卡催收方对欠款人的家属进行骚扰,那么这无疑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当此类情形不幸出现时,应该尽快采取行动来搜集相关证据,并且毫不犹豫地寻求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与保护。同时,可以采取投诉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譬如向国内知名的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各类监管机构的公开热线或者电子邮件进行问题反映。倘若催收方的行为已超出正常范围,务必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