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双方都有责任怎么赔付
对于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而言,当两车或多车在同一事故中均承担有法律责任时,责任程度的判定应依据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在这之中,首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先由各个车辆的承保公司对事故各方进行赔偿,在此基础上,如果仍有剩余赔偿需求未得到满足,则需由事故的相关方按照他们各自应负的责任比例来协商解决。
同时,考虑到如其中一辆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辆而另一个肇事者是行人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视各自的过失程度的多少来合理评估并处理赔偿事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何种类型的肇事双方之间均存在法律责任与赔偿义务,总的来说,赔偿金额的具体数值将主要取决于该起事故的整体状况以及每一方的责任比例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车祸双方都走了过几天还能报警么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时效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立即报警。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选择在事件现场撤离之后再行报警,并请求交管部门协助处理。针对此类情形,交管部门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决策。如果经过核实,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确实已经发生,交管部门则应依法予以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在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时常出现两辆甚至更多的车辆都存在相关过错的情形。对于此类事故的赔偿责任界定,应当按照各当事方所负有的责任比例来进行。具体的赔偿流程为:首先,应当由车辆的投保公司负责理赔;如果所涉赔付数额仍未达到事故各方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则这些责任主体需要继续协商并支付剩余的赔款。若是涉及到行人和机动车辆之间的事故,则需根据当事人过失程度的评判结果,再最终确定赔偿规模。总而言之,赔偿金额的大小将直接受到事故实际情况以及各责任方所占责任比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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