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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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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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关系体现在:母公司实质操控子公司,拥有决策权,可决定子公司董事会成员。这种关系由股份或控制协议确定。尽管子公司受母公司严密管理,但从法律角度看,子公司仍是独立法人实体,独立运营并承担民事责任。
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一、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关于全资子公司同母公司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资子公司在实质层面得到母公司的操控与掌握。母公司在涉及到子公司的重大决策时,拥有无可争议的实际决定权,足以决定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并有权直接行使这项权威任意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同全资子公司间的关系是由所持股份或控制协议所定义及确定。通常情况下,股权份额较高的股东在企业事务的决策中享有更高的话语权。因此,若一家公司成功持有另一家公司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则在很大程度上能掌控该公司的行为及其发展方向。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因而只需要持有超过特定比例的股份即可达到实际控制的效果。

此外,借助签订某些制定特殊纪律或协议,也可实现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有效监督管控。

(3)尽管全资子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受到母公司严密的监控及管理,有些情况下甚至呈现出如同母公司的附属部门般的特征,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公司却依然具备完全独立的法人实体身份,其独自开展商业运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偿付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全资子公司成立条件

创立全资子公司需要满足以下诸多前提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法定的股份资格以及限制人数;

其次,全体股东共同出资且需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条件;此外,股东们还需共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另外,还需拥有规范合法的公司名称,并依据相关于组织机构建设的要求进行设置;最后,该子公司还需符合相应的经营范围规定。

《公司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具体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母公司在实际上对子公司具有全面的掌控力,包括决策权以及任命和罢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等重要事项的权力;其次,这种紧密的联系通常通过股权比例或者控制协议来明确界定;最后,虽然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受到母公司的严格监管,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子公司仍然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可以独立地运作并承担起自身应尽的民事义务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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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生母的子女与继父是何法律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依据上述规定,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终止,继父或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继子女未成年,继母或继父拒绝继续抚养的,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子女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方可解除。
2、离婚时,继父能否与生母争夺继子女的抚养权《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若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自然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离婚时当然也可以与亲生父母一样争取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3、继子女能否随继父将户口迁入北京如能,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根据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继子女是可以随继父将户口迁入北京的,但办理程序和条件异常严格。
.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北京,须具备如下条件:
(1)继父与生母结婚须满三年以上;
(2)申请人系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监护抚养时间须满三年以上,并须提供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申请人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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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与继父在北京共同生活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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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的受理地点:入户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户政大厅。
.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所需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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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子女及生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继父与生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继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继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生母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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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总公司、母公司、分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子公司与分公司设立方式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其他税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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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什么关系
子公司是实质受到母公司的管制的,比如子公司的重大决定都是母公司做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法人是单独的,也就是说子公司的法律风险是子公司自己承担的;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实际控股关系。总之母公司除了不承担子公司的法律风险,其他的母公司都可以管控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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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吗?
[律师回复]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统一认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提出过认定标准,即需符合以下情形: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
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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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解除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因而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二、父母与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解除吗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养父母离婚,也不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也可以变更收养关系,改由原养父母一方收养。但收养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继子女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继子女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自然解除。如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木成人并生活的继子女,应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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