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都健在,一方怎样立遗嘱
立遗嘱主要涉及四种法定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关于代书遗嘱,其规范要求须是由两位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位进行代书工作;
同时,还必须有遗嘱人及所有见证人均需留下亲笔签名,并明确标出日期和年份;而对于打印遗嘱而言,同样需要具备上述特征,并且见证人数不得少于两人,需要共同在每一页上都签上名,且清楚标注具体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仅在符合法定判决离婚条件的前提下,倘若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方可对案件做出一次性判决离婚的决定。换言之,若夫妻关系确实经判定已经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抑或是当事人具备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中某一方有重婚行为、与他人非法同居、以残暴手段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严重违法事迹,在此种情形下,法院便有权一次性的作出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共有四种合法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在代书遗嘱方面,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名见证人进行书写工作,而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都必须亲自手签姓名并标明签署日期。值得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同样需要见证人共同签字并标注具体的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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