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妇中任意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并不会对对方产生强迫性的偿还义务,关键在于确定该项债务是否为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应承担的共同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背负的债务被视为个人责任,必须由具备经济能力的一方向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出示证据充分证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负担的单方债务,则另一方届时将负有清偿的责任。反过来说,如无此种证据,在离婚状态下,另一方无需承担该部分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的养老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若某位一方的养老保险支付属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男女双方实际上已获得或本应获得到的养老保险资,则此类资金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然而,对于其他状况而言,养老保险支付并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组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常情况下,夫妻任意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并不能自动转化为另一方的债务负担,其关键之处在于这笔负债是否可以被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若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此类债务就不再被划归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范畴。然而,假如债权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表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理应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双方都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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