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离婚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需由双方亲自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户口簿、详尽阐述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且达成共识的离婚协议文本,以及各自身份证上所示照片规格为2寸且最近拍摄的两张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经由双方共同向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区域或者原先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二、民政局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吗
若欲在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依法应接受为期一个月之冷静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国协议离婚流程规定中新增了三十日的冷静期。自该日期起算满三十日后,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领取离婚证书。如未能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则将视作取消离婚登记申请,相关事项亦须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进行离婚登记之时,据规定,申请方双方必须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以及户口簿。另外,还需要提交书面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其中应明确涵盖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此外,为了符合要求,申请方可编排提交2张大小为2英寸的近期个人半身免冠照片。然后由双方一同前往各自户籍所在地区或者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地点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