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责任书下来了还能任全责吗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的归属往往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影响以及其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加以判断和裁定。
然而,若有一方主动请求负担所有责任,对此,交警部门并不会予以制止或反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事故责任书过了复议时间怎么办
当事人倘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有疑义或不服,不应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而是应依法申请复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文件被正式送达给当事人之后,当事人享有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的权利。
然而,同一事故的复议申请次数仅被允许为一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判别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涉事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的认定裁定。倘若某方主动提出承担事故涉及的所有责任,交警部门也会尊重并同意其请求。如此操作方案有助于尽快化解事故引发的争端矛盾,实现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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