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丢失证明需要谁盖章
结婚证书,乃婚姻登记管理行政机构所颁发之用以证明婚姻关系统法性与有效性确立之法律文书。在结婚证书遗失后,所需进行的补办流程是由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域内的婚姻登记部门负责执行。遗失结婚证书的证明文件通常应包含以下信息:男女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登记结婚的具体时间及地点,以及导致结婚证书遗失的具体原因。
此外,该遗失证明还需要加盖相关单位或社区委员会的公章以示确认。当当事人希望补办《结婚证》时,可携带以下证件前往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首先,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其次,提交结婚证遗失证明;
再次,提供原登记机关或档案机关开具的档案证明;
最后,提交双方近期拍摄的三寸免冠合照三张。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查,如符合条件,便会为其补发新的《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办离婚手续吗
关于结婚证遗失后能否办理离婚手续的问题,以下我们将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若夫妻仅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则可以凭借另一方的结婚证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在涉及夫妻双方都丢失了结婚证的情况下,基于严格的流程要求,婚姻登记机构可能会要求夫妻先开具婚姻注册证明,然后再进行离婚程序。在处理过程中,婚姻登记机构会妥善保存夫妻所作的相关说明文字,以备事后查询追溯之用;
最后,对于无法通过上述方法解决问题的夫妻,他们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或是其任意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区进行申请补领手续。在此期间,婚姻登记机构需要对婚姻注册档案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如均符合申请条件,则会为申请人补发结婚证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结婚证书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之法律文件,用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具有合法且有效性。若不慎遗失,则须由男女双方共同前往各自户籍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补办手续。在申请补办时,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遗失声明、档案证明以及近照等相关材料。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后,若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婚姻登记部门将为其重新颁发新的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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