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卖淫可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二)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事责任的对象,经过考虑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治安风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经过考虑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治安风险的;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介绍卖淫可以缓刑吗
关于是否能对涉嫌介绍卖淫罪的被告判处缓刑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其中一项重要的标准就是该项罪行在实际被判罚中的适用范围。如果犯了介绍卖淫罪,且实际被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样轻微的刑罚,并且在犯罪行为中具有较少的严重性,表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情,同时也没有进一步犯罪的高风险倾向,以及宣告缓刑不会给其居所有重要不利影响,但前提是他并非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
此外,若被告人年龄未满十八岁、正处于孕期或者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给予缓刑惩罚。
然而,以上这些缓刑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无法依法判定为缓刑。但是对于那些因介绍卖淫罪实际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则不允许实施缓刑制度,也即不能给予缓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那些潜在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裁量但实施取保候审并不对社会治安构成危害的情况,又或是患有严重疾病、身怀六甲(孕期)以及哺育期内的女子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亦或是在羁押期限届满之际,案件却尚未获判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都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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