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当事方拥有提起单独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权,尽管前者并非必要程序。
然而,一旦刑事案件尘埃落定,若受害者希望单独发起民事诉讼,只需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及合理的法律理由,并且符合其他相关受理条件,那么民事法庭便须依法予以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案件未立案前能否调解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诸多刑事案件均具有达成和解的可能性。而一旦刑事案件得以实现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签署和解协议之后,便可启动撤销程序。在此过程中,若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经过审慎评估后将做出不起诉处理,并启动案件撤销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受害者有权利选择以单独起诉方式或者是结合附带民事诉讼来主张权益,然而,前者并非必须采用的手段。在整个诉讼过程结束之后,若受害方向法院明确表示希望就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独立的法律诉讼,则需要提供充足的事实证据、合理的法律依据以及满足相关的受理条件。在此情况下,民事法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并展开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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