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帮丈夫贷款应该由谁承担还款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一方以其名义所欠下的债务,从原则上来讲,均应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唯独非法债务以及由于赌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不在此列,因为这些债务既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也不能期望由债务人独自承担)。
然而,若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确实属于欠债人的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便有权拒绝债权人提出的还款要求。这种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了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其次,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推断出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妻子帮丈夫借钱不还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中,倘若妻子在未经丈夫许可或者在未能事先取得丈夫认同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借贷活动,同时这些所借募得的款项并未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被视为属于妻子的私人债务,其丈夫并不需要承担强制性的还款责任。然而,如果在借款过程当中或此后不久,丈夫曾表态同意或者实际上使用了其中的部分资金,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妻子履行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通常而言应当将任何一方名下产生的债务视作夫妻共同负担之责任,除非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或者被用于赌博、违法犯罪等不当行为之中。然而,若有任一方能够证实该笔债务属于其个人承担之义务,例如通过双方明确约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推测,那么无负债的配偶便有权拒绝履行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