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应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对于经过了复议程序的案件,也同样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个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来管辖此类行政案件。在复议程序中,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将被视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行政复议的期限过了怎么办
当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已经过去后,当事人通常将无法再度提出相关申请。
然而,若诉讼期间尚未结束,则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根据法律条例向上诉法庭递交行政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遵守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规定。若您对行政机关所作处罚存在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诉讼期间应是从您得知或应该知晓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按照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将原则性地交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处理;而对于复议案件,则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裁决。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后,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确定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来负责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当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时,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将作为共同被告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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