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内,针对非法拘禁罪的立案准则通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来执行的。所谓“非法拘禁罪”,主要指那些未能得到合法授权而拘捕抑或是扣押他人,且蓄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长达24个小时以上之行为的总和。除此之外,若犯罪过程中涉及到对受害者进行暴力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亦或是非法拘禁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些案件都将被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应地方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情况的差异而有所调整与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广东省非法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行为人需以正派、友善且法律许可的方式,合法获取并实际控制他人之财产;
其次,该行为须表现为行为人公然声称此项财产为其所有,但却拒绝归还;
最后,在非法侵占的财产价值上,需要达到或超过20,000元的限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