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中介如何定性诈骗
中介乃是在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架起桥梁,协助实现贷款发放并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机构。仅对贷款渠道进行简要介绍通常并不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然而,倘若中介以捏造事实、制造虚假经济合同等手段,欺诈性地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那么便有可能触犯刑法所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进而导致其遭受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中介公司合法吗
贷款中介服务在法律框架下是合法存在的。背后的原因在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类经济主体都被赋予了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借贷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法定权利。
其次,由于贷款中介对贷款申请的各项规定以及审批程序有深刻理解,他们能够预先告知并指导借款者做好所有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从而极大地缩短了整个贷款过程所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贷款中介服务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规定中介方需向委托方汇报可能的签订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协助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
然后由委托方向中介方支付相关的报酬费用。如果在此过程中,中介方有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信息来误导委托方,导致后者利益受损,则中介方不仅无权要求获取报酬,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金融领域中,中介扮演着连接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关键角色,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一般的贷款中介服务并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或刑事责任。然而,如果中介采用欺骗性的手法,例如伪造事实或者签订虚假的合同,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那么他们将会触犯刑法中的贷款诈骗罪,并有可能因此而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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