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债权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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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额抵押担保包括本金债权(本金)和利息债权(利息),两者共同构成核心担保内容。在债权未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均可协商调整债权确定细节和额度,通过协议方式管理。
最高债权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一、最高债权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下,其所担保的债权不仅涵盖本金,还包含了利息这一关键组成部分。其中,本金构成了所谓的“本金债权”,而利息则构成了“利息债权”。这两者共同构成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核心债权内容。在债权尚未最终确定之前,抵押权人抵押人都有权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债权确定的期限、债权的具体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最高债权余额是什么意思

最高债权余额乃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段之内,债权人有权利向债务人要求偿还的最高总债权金额。这一数额包含了主债务以及其应支付的利息、滞纳金、补偿性赔偿、保管担保财产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而需支付的一切费用。简言之,最高债权余额就是在此期间内债务人拖欠应偿付债务的总体最大数目,涵盖已经发生且尚未清偿的债权及未来可能出现的负债,然而这一数额并不包括未实际发生的利息或者未来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这种观念在金融与信贷领域中尤为常见,尤其是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协议等相关业务中,它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在一段时间内有权向债务人索取的最大债权金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涵盖了本金债权(即本金部分的债务)以及利润债权(即利息部分的债务)这两种关键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建出该担保体系的中心维度。在债权尚未被明确界定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有权利就债权的确立细节及额度进行协商并作出相应调整,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形式来进行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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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朋友您好,下面为您提供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00〕44号)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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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把我的债权进行转让,但是有人说这是不可以的,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随债权转让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本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担保法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项债权做担保;而且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担保期间内经常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就要考虑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如果几个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第三人时,最高额抵押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等问题。在当时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经济生活出现混乱局面,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担保法做出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特别规定,是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与否,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的民法也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可以依照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因此,本法不再保留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根据一般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原则,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呢?对此,本条主要考虑的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做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做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部分债权转让的,只是使这部分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对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发生影响,最高额抵押权还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尚未发生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做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对这一问题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根据本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做变更登记。
(2)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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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金额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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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高债权额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的差别就在于:
1、按照债权最高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2、按照本金最高额观点,本金以“最高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最高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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