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对于保险合同的处置方案需依据具体情境予以分割。若保险系以共同财产购置,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具体分割方式由夫妻二人自行商议决定。若是夫妻可选择终止投保业务,便可对保险金进行相应分割。此外,夫妻二人亦有权更改投保人身份,将保单所有权转让至被保险人手中。然而,若保险是以个人财产购买,该保险理应归购买方所有,因此离婚时无需对此部分进行分割。总而言之,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对于保险合同的分割问题,须结合多方面因素审慎考量,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保险合同订立是不是不用公证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在离婚过程中,对于保险资产的分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该资产是婚后夫妻共同收入所购得之保障,则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双方共有,此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来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或者,也可以选择停止相关业务并将保险金予以分配,又或者是转让保单唯一且排他的所有权至另一方手中。然而,若是由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保险权益理应归属购买者所有,此时不会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财产分割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规,以确保我们的决策是审慎而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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