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保险公司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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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撰写起诉状需明确原告被告信息,详列诉讼请求,详述事件经过。携带完整准确的起诉书和证据至法院立案。立案后,法院向双方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等,原告亦接被告答辩状。法院定好开庭日期后,会发出传票,当事人须按期出庭。
如何起诉保险公司担保

一、如何起诉保险公司担保

1.在撰写起诉状时,首要任务是明确展现原告与被告的详细信息,随后详尽列出诉讼请求(即您提起此案的核心目的及要求),当然还要将事件的全过程交代得一清二楚;2.请携带已经填写完整且内容准确无误的起诉书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前往当地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申请;3.在成功立案之后,法院将会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同时也会向原告发放举证通知书和被告的答辩状;4.待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后,便会向您和被告分别发出传票,届时请严格按照传票所示的时间准时出席法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如何起诉物业服务不达标

针对物业服务未达标准的质疑,可采取以下方式展开维权行动:

(1)首先,应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实际执行区域的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

(2)其次,业主应提交具有针对性的起诉书并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3)此外,业主还需收集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明确确凿的证据资料;

(4)只要符合立案规定,法院应在七天内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然后才能正式立案;

(5)一旦立案成功,法院将安排合适的开庭日期,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以及相应负责人等信息;

(6)随后进入审判程序环节,首先需要公开宣告开庭,核实当事人身份证明,介绍合议庭成员,并详细告知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

(7)最后宣告判决结果,如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当事人即需自觉据此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相关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起草诉讼状的过程中,务必对原告与被告的详细信息进行确认,并全面列出相关的诉讼请求。对于整个事件的详细经过也应当进行深入且准确的阐述。然后将这份完整而精确的诉讼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交至法院进行立案申请。在立案成功之后,法院将会向原被告双方发送起诉状、举证通知等文件,同时原告方也需要接收被告方的答辩状。在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便会向当事人发放传票,要求他们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出席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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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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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场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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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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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场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而各自无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没有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此时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时担保人的部分赔偿责任介于全部(如连带)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对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自由裁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担保人因受骗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要求,担保人在没有缔约过错时,不应当承担任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如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此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1条规定的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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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担保人追偿的具体范围,则因追偿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因为债务人是最终义务人,故追偿是无条件的,追偿的范围以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担保人向反担保人的追偿,因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均系因自身过错对无效担保承担责任,故反担保人分担担保人所承担的部分责任比较公平,具体数额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裁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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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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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一般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程度不同。
一般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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