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上诉会加刑吗
对于已经签署认罪认罚书后又提起上诉的情形,若要判断被告是否会被进一步加重刑事处罚,需依据上诉的主体来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是被告自身、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或是亲人等提出上诉请求的案件,则法院不得进一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当然,若该上诉案涉及到共同犯罪问题,也同样不能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或其他共同犯罪被告人加重刑法处罚。且在量刑结果偏向于减轻被告人刑罚时,不仅不得直接加重刑罚,同时亦不允许趁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进行重审;
其次,如若检察院提出抗议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法院便有权依据相应法律条文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认罪认罚还会批捕吗
确实如此。然而,在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将依照速裁程序展开后续工作。通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陈述自身所犯之罪行,同时对相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任何争议,自愿认可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意见,并达成签署具结书共识的案件,根据该制度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所判处的处罚之后,如果他们向上诉法庭提出申诉,那么所面临的刑期是否会有所增加,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估。如果被告人本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以及近亲属作为上诉主体的话,那么审判法院是不能够对他们的刑期进行加重处理的,甚至在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也是如此。然而,如果检察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诉权利或者自诉人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那么法院就有权力依法加大被告人应背负的刑事责任。因此,寻求上诉后的刑期变化只能通过细致地分析每种特定情况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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